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、副巡視員潘貽明涉嫌受賄罪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,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,由吉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貽明享有的訴訟權利,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。 吉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:被告人潘貽明利用擔任會昌縣委書記,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、副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;被告人潘貽明離職后,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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